“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的九种特殊行为类型
1.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家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5.国有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综合服务楼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身为具体负责人,私下拼股其中,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报批,未依照规定实行公开议标和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私下草率确定起拍价、保留价等,并帮助合伙人在合同条款中更改中标款项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同意其不按合同履行中标款项的支付义务,帮助其将对外出售公寓,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6.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主要负责人为避免因他人贷款形成不良贷款被追责,越规超授权为他人的融资提供担保,最终导致市农业发展银行因承担该担保责任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7.国有单位电力燃料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采取无真实交易依据付款、隐瞒欠款等方式,向他人控制的公司支付巨额款项、赊销煤炭等,后因被担保人下落不明,导致电力燃料公司巨额货款无法回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后行为人与他人采取开立虚假用途信用证,骗取银行贷款,循环倒账的手段掩盖巨额债务的存在,导致电力燃料公司支出巨额的银行利息,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8.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明知没有用工需求的情况下,违规招录人员并直接安排待岗,造成国有企业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多次指令国投公司总经理、下属国有公司以单位名义借给他人款项用于经营,导致巨额债务无法归还,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